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军校学员在读期间退伍后视作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军校学员在读期间退伍后视作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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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248503X/2006-05767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6—0052 |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6〕129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19:36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军校学员在读期间队伍后视作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浙劳社厅字【2006】129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唐挺山同志视作缴费年限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职工原在军事院校取得军籍的学员,在校读书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计算为工龄,并视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在军事院校改为地方院校,学员办理集体退伍后,继续在校读书的时间,经请示劳动保障部,按国家现行有关工龄计算政策规定,在军事院校改为地方院校,学员集体办理退伍后继续读书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请你们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 |